在检察院进行二次退侦之后,公安机关展开补充侦查的时间被规定为一个月。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补充侦查的次数被限定为两次。
当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阶段时,如果检察院觉得案件的事实不够清晰,证据也不够充足,那么就有权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当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并移送至审查起诉之后,倘若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方面存在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那么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既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充足的机会去完善证据,又能避免案件出现无限制的拖延情况,从而使刑事诉讼能够更加有序、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