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⑶被继承恩遗产的产权证明。
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⑸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⑹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⑴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⑵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
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
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
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⑶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⑷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⑸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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