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2、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限制在: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3、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