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是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查明案情的方法,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由于传统上我国对侦查人员给予高度的信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主动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进行审查,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主持辨认活动、制作辨认笔录从快、从宽的情况就难以避免,伪造辨认笔录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辨认笔录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之下通过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就其对辨认对象观察判断情况所作回答的一种书面记录,其性质为书面传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