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明确规定单位本票不能开给自己。
本票这一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其核心在于出票人在见到票时,会毫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要成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拥有能够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且要确保能够进行支付。
因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本票的设立目的就是出票人向他人(也就是收款人)作出支付的承诺。
倘若单位给自己开具本票,这就完全违背了本票作为支付手段主要用于对外支付的基本法律属性,与票据法相关规定的立法意图不相符,会导致票据使用的混乱和法律秩序的受损。
所以,单位本票不能开给自己这一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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