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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客体和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客体和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2-27 09:51:58 已帮助19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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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客体和著作权
1.“国民待遇”原则。

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

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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