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在宽展期过后如果还没有续展的,商标失效一年后才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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