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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第一种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二种情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和股份有限公司相类似;

第三种情形,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基于意思自治,使公司继续的。

这涉及到《公司法》182条所设立的新制度,叫公司的继续制度。

这时也涉及到异议股东,说我不想公司继续活下去了,我想把我的剩余财产拿走退出,有不同的意志。

上述三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实现其退出的目的。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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