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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范围

死缓限制减刑范围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2 12:37:13 已帮助20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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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范围
由于累犯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

“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

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处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可见,死缓犯作为判处重刑之罪犯,一旦构成累犯,必当从重惩处。

2、在七类严重犯罪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

修正案(八)规定,凡判处死缓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这是因为,实施七种犯罪之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不宜立即执行,但作为限制减刑的条件是完全符合刑罚精神的。

3、在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创的一个刑法术语,原刑法没有规定,仅第八十一条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争议,理论上一般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从严密程度可分为六种:

简单共同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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