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有责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的 45 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倘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而需延期,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 15 日。
然而,倘若存在特殊情况,如涉及鉴定等复杂情形,需进一步延长的,应由仲裁庭上报仲裁委员会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延长。
在计算仲裁裁决的时限时,必须精准地确定仲裁受理申请的时间节点,因为在这期间,不包含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等这些时段。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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