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倘若需要补充侦查,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任务。
当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而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倘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然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且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既能保障侦查机关有足够的机会查明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又能避免案件无限制地停留在侦查阶段,从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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