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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侦查以几次为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倘若需要补充侦查,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任务。

当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而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倘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然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且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既能保障侦查机关有足够的机会查明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又能避免案件无限制地停留在侦查阶段,从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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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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