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股东协议明令禁止对外转让股权,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它是具备一定效力的。
此约定归属于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范畴。
从内部关系角度来讲,股东务必遵守该协议的约定。
倘若有股东违背此规定而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能够依据股东协议来追究其违约责任。
就像可以要求违约的股东对因违约转让股权而给其他股东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不过,这种禁止性的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要是第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凭借着合理的信赖与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该协议符合法定的转让程序(比如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等),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遭受损失的股东只能去追究违反股东协议的股东的责任,而不能直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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