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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受害者的申诉

不予批捕受害者的申诉应当向上级检察院进行申诉。

被害人对不予批捕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周某,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周某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而你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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