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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申请回避提出

行政诉讼范畴内,倘若当事人觉得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亦或是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那么他们就具备申请这些人员回避的权利。

一般来说,申请回避要在案件开始审理的时候提出。

倘若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才得知的,那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并且,提出回避申请时,必须说明相应的理由。

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需在申请提出后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要是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满意,能够在接到决定的那一刻申请复议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依旧不会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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