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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倘若分公司与总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存在异议,那么在特定期限内,它们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劳动仲裁裁决并非具有最终效力。

通常情况下,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十五日内,便可向具备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务必重视证据的准备工作,需对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细致分析,从而找出令其不服的依据。

譬如,若因对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不服,就需收集新的证据以推翻原仲裁所认定的事实;倘若对法律适用方面不服,就得找出准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撑自身的观点。

与此同时,总公司与分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必须明确,像总公司需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等情形,也会对诉讼策略产生影响。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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