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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江苏省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重的,才构成犯罪

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

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

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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