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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

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

清算工作通常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过要是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同意,那么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天内,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亦或是委托第三人来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会执行诸多事务,比如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细致地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妥善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缴纳所欠的税款;清理债权和债务;对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处理;还能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当清算结束后,清算人要编制清算报告,这份报告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然后在十五天内报送至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这样能确保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合法合规,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务。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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