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
2、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
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
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3、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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