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特征:
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
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
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也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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