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等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
一般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2、手机短信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第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部手机上发收短信,有发信人的号码,有时间、内容、姓名,通过短信内容可以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
第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
3、手机短信具有合法性,要通过合法入网手续后,才能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
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机短信,法院有依据将手机短信作为有效证据;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2、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
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
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3、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收集短信提交证据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收集内容进行检验,并当成制作成笔录。
做笔录时同样应注明手机品牌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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