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期间还包括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个程序。
这里面的时间长短不一。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检察院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最少为两个月,并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延长期限。
移送检察院起诉后,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公诉,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复杂程度可决定延长或退回补充侦查。
法院对于一审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结,但可根据案情决定延长。
总之,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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