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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依职权移送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

这是当事人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确立这一制度在于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尤其是被告诉权的尊重,在当事人的诉权监督下,有利于落实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下的管辖制度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规避违反管辖制度的情形,保证诉讼管辖权公正、合法地行使和运用。

管辖权异议在国外立法中的相对物是管辖权抗辩。

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是当事人当然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异议做出处理,该处理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上诉。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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