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辨认笔录这一环节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由两名侦查人员来主持辨认工作。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障辨认过程具备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客观性。
从程序方面来看,两名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组织辨认。
他们要切实保证辨认对象符合相关规定,就像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要确保混杂辨认的合理性,避免出现辨认对象过于单一等不合理情况。
倘若辨认过程中出现违反程序的情形,比如仅仅只有一名侦查人员主持辨认,又或者侦查人员对辨认人有诱导性的行为等,那么此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就很可能会遭到质疑。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里,当辩方察觉到这类问题后,是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并且要求法庭排除该辨认笔录,使其不能作为证据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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