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示交付中,责任承担情况是这样的:从出卖人的角度来看,当他们把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买受人时,必须确保这个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要是存在权利方面的瑕疵,比如无权处分该请求权等情况,那出卖人就得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讲,倘若第三人在收到指示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向买受人交付,那么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具体的责任形式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形来确定。
而买受人在获得指示交付之后,如果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例如第三人是基于合法事由而不能交付等,通常情况下风险就由买受人自己来承担。
比如说,标的物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在指示交付完成后,除了有特别约定之外,一般都是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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