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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中的占有



    指示交付是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中占有人不交付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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