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诉讼专题 > 刑事诉讼法三阶段每个阶段流程

刑事诉讼法三阶段每个阶段流程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在接受调查时,如遇到搜查是需要群人是否是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如果需要进入家中搜查,一定要确认好是否有搜查令。综上所述,以上即使有关“刑事诉讼法搜查依据”的相关内容,因此在公安人员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最新修订:2024-02-2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