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作案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有犯罪概念】共有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有有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有过失犯罪,不以共有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职责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主管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有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有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主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限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有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有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无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掩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2019-01-18 20:0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