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通常拘捕多长时间,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捕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准许书,连同案卷手续、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准许。这个时限在通常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应予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的时限能够再延长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有牵涉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内作出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仓促,为了适应事实上工作的需要,对上述这几种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准许时间能够延长至拘捕后的30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能够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
2019-01-02 20:2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