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指经公司其他投资者认可,缴付给钱的投资者依据《保证法》的有关限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给钱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公司其他投资者认可,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认可,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限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限定的,适用其限定。《保证法》第七十五条限定: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能够质押。《保证法》第七十八条限定:以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限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奏效。《保证法》第九十五条限定:《商事法》等法律对保证有特别限定的,依照其限定。虽然外经贸部《外商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换的若干限定》限定,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质押未解决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做法无效,但是该限定系部门规章而违法律,并且与《保证法》相比,它隶属下位法,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
2018-12-24 15:26: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