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由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薪水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限定的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超出一个薪水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水准则;若劳动者无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限定解决。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限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事实上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准则支付薪水: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水准则的150%支付劳动者薪水;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200%支付劳动者薪水;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300%支付劳动者薪水。实行计件薪水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限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水。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实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量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准则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限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水。
2018-11-30 00:5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