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支付两倍薪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既然二倍薪水不隶属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限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具体到本案,朱某与某驾校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限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2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限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水”,即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1日止,某驾校应当向朱某支付两倍薪水。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两方劳动关系建立满2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受的两倍薪水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朱某时至2015年2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2018-11-14 13:03:40 回复想获取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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