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他们是亲人,喝酒后发生冲突把另一方用刀子捅了一刀他把另一方送到医院之后无抢救过来死了。现在检察院批捕了说是有意伤害罪使人丧命,现在侦查阶段录口供时说是另一方给的刀子,这个说是另一方给的刀子对他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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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伤害罪的形态
有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做法人主观上只想导致轻微伤结果,而事实上上未导致或导致轻微伤结果的,有意伤害罪有意伤害罪
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做法,由于意识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应按有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做法人,在伤害有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做法,导致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有意伤害罪的既遂。有意伤害导致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做法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有意,但过失导致重伤;二是做法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有意,客观上也导致了重伤。有意伤害使人丧命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有意伤害无使人丧命的,不得认定为有意伤害致死未遂犯
基于他人答允伤害他人身体的做法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限定处罚基于答允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有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无对基于答允的伤害做出限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限定了基于答允的杀人
有意伤害罪有意伤害罪
罪,而无限定基于答允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答允的伤害一概无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可否构成有意伤害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通常不构成有意伤害罪。但倘若做法人有意使用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儿,旨在使该胎儿出世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导致短缺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导致这种伤害的(以下简称胎儿伤害),应当怎样处借口于有意伤害罪的爱人是他“人”的身体,而胎儿不是人,伤害胎儿的做法不符合伤害“他人”的要件,故认定为有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然而,如果对这种做法不认定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无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中国刑法无将同时伤害特别限定为共有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有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置:⑴同时伤害做法无导致伤害结果的,都不承受刑事职责。⑵同时伤害做法导致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做法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导致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职责。同时伤害做法导致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做法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导致时,能够对各做法人追究有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职责。⑷同时伤害做法导致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做法导致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职责。
有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有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允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做法隶属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做法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顾可否获到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有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做法人持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持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做法人持续伤害多人的可否隶属持续犯,取决于持续犯的成立可否要求做法人持续实施的做法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持续实施的做法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隶属同种法益,持续伤害多人的也能够成立持续犯。如果要求持续实施的做法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隶属同一法益。
将持续伤害多人的做法认定为同种数罪,濒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裁判宣告之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有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做法人3次导致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使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做法人3次导致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使人丧命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有意伤害罪,不能轻易认同持续犯。

2018-11-11 02:2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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