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民租借乡村个人的土地,未解决任何建房手续就私下建房,重大职责意外罪的主体是单位工人,而其系自然人,可否能认定构成重大职责意外罪或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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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怎样认定重大职责意外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管理的限定,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意外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做法。其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三个要求:
(1)是违规作业;
(2)违规做法发生在生产作业经过中;
(3)违规作业导致了重大伤亡意外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主要是指厂子、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两种形式,即过于自信的过失与大意大意的过失。
二、重大职责意外罪的认定准则是什么
1、重大意外职责与通常职责意外的界限。二者均发生在生产作业经过中,做法人均有违规做法,都导致了肯定的损害后果,二者差别的关键是违规做法可否导致重大伤亡意外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意外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意外罪的界限差别开来。本罪与后三种犯罪都是过失犯罪,客观上都因违规做法导致严重后果。其主要差别为:
(1)主体分别。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本罪和重大劳动安全意外罪的主体无限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为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工程重大安全意外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内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直接职责人员。
(2)客观方面分别。本罪是在生产作业经过中违背规章规则;重大劳动安全意外罪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要求不符合国家限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意外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做法;危险物品肇事罪则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经过中违背规章规则;工程重大安全意外罪则是在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管活动中,违背国家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准则。

2018-10-27 01: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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