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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维权咨询
地区:四川 - 泸州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限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欺骗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金,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如果该出票人根本无本领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欺骗财物,持票人能够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据诈骗的刑事职责。法律依据: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限定,出票公司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可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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