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限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限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组织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置决定,应当向派出它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做法。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限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做法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隶属申请复议范围。
隶属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要求。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限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流程要求:
(1)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对“怎样对派出所行政复议”问题的解答。
2018-10-21 18:31: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