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有意伤害罪赔偿准则和准则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到侵害,赔偿权利人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限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受害人只有通常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限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能够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
3、二人以上共有有意或者共有过失使人损害,或者虽无共有有意、共有过失,但其侵害做法直接联盟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有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限定承受连带职责。二人以上无共有有意或者共有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做法间接联盟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由力比例各自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4、二人以上共有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做法并导致损害后果,不能确定事实上侵害做法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限定承受连带职责。共有危险做法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做法导致的,不承受赔偿职责。
5、赔偿权利人诉讼部分共有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有侵权人作为共有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有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有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受的赔偿份额不承受连带职责。职责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有侵权人承受同等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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