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对共同财产期待权如何行使
配偶对共同财产的期待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于将来可能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在离婚等涉及夫妻财产分割时,配偶可通过法定程序明确自身对共同财产期待权的份额。比如,在诉讼中,提供相关财产线索、证明财产来源等,依据法律规定争取应得份额。
同时,若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受损方可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己对共同财产期待权的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配偶对共同财产提执行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配偶对共同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存在一定规则。
若执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以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应进行审查。一般而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属共同财产。配偶需证明该财产为共同财产且其权利受影响。若异议成立,法院会对该部分财产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执行或变更执行标的等。
比如,执行时冻结了夫妻名下银行账户,配偶可举证证明账户内资金为其个人财产或虽为共同财产但执行行为损害其权益,法院经审查属实后会依法处理,以保障配偶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行为合法、公正,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三、配偶对共同财产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若配偶对共同财产执行提出执行异议,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首先,应审查该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执行行为是否影响配偶的合法权益。如果执行行为确有可能损害配偶的共有权益,法院会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执行程序可能会暂停或作出相应调整,以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执行标的进行分割,确保配偶的份额不受执行影响。若异议不成立,法院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总之,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关于配偶对共同财产期待权如何行使,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知情权、协商处理权外,还有两个常见的实际问题需要注意:若一方怠于行使属于共同财产的债权、股权等权益(比如持有公司股权却不积极主张分红),另一方能否代位主张以保障期待权对应的收益?此外,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严重损害共同财产期待权(如隐匿、转移可能形成共同财产的资产),能否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请求分割?这些问题往往需结合具体证据和个案情况判断,并非简单条文能覆盖。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惑,比如不确定期待权如何落实、担心对方损害权益,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帮您梳理情况、给出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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