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能够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限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有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组织的;⑶窜逃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丧命、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导致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导致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限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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