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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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注明还钱时限保证人需要永久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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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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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未注明保证时限的情况下,保证时限为主债务履行时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的保证时限隶属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定。
  
2、保证合同注明保证时限至债务本息还完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商定不明,保证时限为主债务履行时限期满之日起二年。这里的二年也隶属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定。
  
3、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保证法》
  第二十五条 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债权人已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
  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最高法院关于保证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时限的,视为无商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商定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直至主债务本息还完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商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二年。

2018-07-11 15:0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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