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奏效力;未经登记,不发奏效力,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依法隶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组织解决。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规则。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组织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限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分别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手续。 登记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手续;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组织能够要求申请人增加手续,必要时能够实地查看。 登记组织不得有下列做法: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做法。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限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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