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意外赔付中,保险公司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司法判定组织进行的伤残判定结论不予采信,不进行赔付。当事人借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足以反驳申请再次判定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后,由两方商量选定判定组织再次判定,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判定组织再次判定。如果保险公司无足够借口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之前的判定结论,并以此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再次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018-06-09 10:42:35 回复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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