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污染损害是由于多种污染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就产生了多个企业之间的复合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对于复合污染的情形可以按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进行处理,按不同所有人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及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排放污染物所占总量的比例或份额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2021-08-17 18:23: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