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承租人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是否应当通知次承租人或追加次承租人参加诉讼

四川 - 遂宁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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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答疑法务

地区:四川 - 遂宁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为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次承租人应当参加诉讼,不仅需要承担腾退房屋的义务,在需要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时,还应当承担配合评估的责任。
因此如果出租人并未起诉次承租人,则人们法院需就房屋返还问题释明出租人,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以一并解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判决执行问题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依职权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2021-07-31 18: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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