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当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8、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0、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1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1、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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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3、公司董事、经理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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