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可否采取冻结

安徽 - 合肥 公司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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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合肥

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可采取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2021-07-06 09:3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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