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事实。《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的含义就是行为人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而且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即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有关污染环境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界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依据或尺度。从我们的司法实践来看,也是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标准的。所以说,未超过国家相关环保标准的轻微损害,并不构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损害与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复杂性、潜伏性的特点,因此,如果能证明受害人未来显现的损害与当初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必然的联系,亦应认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2021-04-15 10:44: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