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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 - 天水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对于抢劫未遂,是指在不考虑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前提下,行为人未抢到财物,也未造成被伤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而不是指在未出现加重情节时也可以就加重处罚情节本身构成未遂形态。抢劫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都应以实际出现为认定标准,对于客观上未出现的,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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