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初在城里开公司做生意的时候,由于缺乏起步资金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并请当地户口的一位朋友作为贷款担保人,结果后来生意失败经济不济,造成资不抵债宣告破产,作为当初的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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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也可以要求。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021-02-24 09:3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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