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应为第三人的原因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和近亲属已经对第3人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为理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会支持吗?

江苏 - 苏州 社保
1位律师回复

黄石法务团

地区:江苏 - 苏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021-02-08 10:48:44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苏州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我要提问

提交

想获取更多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