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甲某的父亲生病,于是他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便赶回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13日。1月7日,公司告知陆某请假审批未获通过,要求他继续上班,他没有去结果被公司辞退,那么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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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居中公断与裁决程序。

2021-02-06 11:1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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